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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10-0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基金募集、使用和管理,提高基金的服务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安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议事决策机构,负责定期审议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及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基金工作流程

第三条 基金工作一般流程:

(一)单位或个人牵线联系、基金会秘书处主动募集,与捐赠方达成意向;

(二)基金会与捐赠方签订协议,确定基金的名称、类别、使用范围,制定基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基金会秘书处确定并公布该基金可资助项目情况与金额;

(四)受资助项目(或受资助人)申报;

(五)相应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六)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按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审批;若符合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和程序的,须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七)基金会秘书处通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捐赠方;

(八)实施资助;

(九)总结归档;

(十)公告。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四条 基金来源:

(一)筹集基金: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法人的捐资。

(二)运作基金: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并持有债券等方式,科学、规范地运作基金, 使基金实现保值增值和连续积累,滚动发展。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募集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基金会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捐赠基金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意向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意向的基金)。

第七条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捐赠基金可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第八条 基金接收统一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要与捐赠者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基金的性质、用途及管理等有关事项。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依法建立独立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体系,依法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基金的使用将严格按照基金会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十条 基金会年度资金募集计划和收支预算必须经过理事会审批,并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第十一条 对于现金捐赠,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帐户后,应单独建立科目(设立专项基金),其使用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或理事会指定的用途执行,并定期向捐款人(捐赠单位)报告该捐赠款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为每笔捐资均应开具国家正式捐赠发票。捐款人(捐赠单位)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向所属税务部门申请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

第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人员、机构变动情况,会务情况,公益活动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四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

(二)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三)资助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事件的特别困难的教师和校友;

(四)支持学科发展、重点专业和实验室建设;

(五)支持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的改善,包括建筑景观、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六)资助有利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七)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开展相关公益资助项目;

(八)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转和开展筹资等相关业务的必要支出。

第十五条 基金的使用要求:

(一)基金的使用由基金会统一审批。

(二)对于非限定性基金,用于年度基金使用预算外且金额超过20万元(含)的,须经理事会批准使用,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三)对于限定性基金,按照捐赠人(捐赠单位)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由受捐方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四)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五)基金会的每年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可累积使用。

(六)各项基金当年用于资助和奖励的部分如有结余,转至下年使用。

(七)各项基金的业务主管单位每年1月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上一年基金的年度使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金使用情况、效益效果分析等。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汇总情况向基金会报告当年基金使用情况,并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布。

(八)基金会监事会有权组织专家对受资助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监事会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可建议基金会停止对其资助并收回资金。

第六章 基金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基金会在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原则下,应当聘请理财、投资、经营等专业人士,与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基金投资管理专家组,在资本市场依法从事资金运作业务,争取获得更多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以及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使用的限定性资产。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设立的各专项基金因完成服务功能、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该基金管委会或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并报基金会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基金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各专项基金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处理,由该基金管委会或基金会秘书处提出意见,并报基金会审查同意后实施,但必须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也可以纳入基金会基金本金中进行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