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安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管理,确保捐赠项目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安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安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庆师范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安庆师范大学接受社会捐赠冠名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项目实施以促进安庆师范大学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人才培养、奖学助学、校园建设等为目标,主要用于支持安庆师范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项目的设立需符合安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设立宗旨、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并按《安庆师范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根据捐赠协议规定设立。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应遵照捐赠协议规定,充分表达捐赠人的意愿,体现社会公益性,使捐赠款项发挥最大作用和最佳效益。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捐赠项目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和监督实施。基金会项目管理部负责捐赠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基金会资金管理部负责项目资金的到账查询、立项入账、使用和运作等工作,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资金使用运作等情况。
第五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规划、执行实施、经费使用、信息宣传发布等工作,并接受基金会的监督和管理。对于全校性奖助学金、国际交流、校园建设等项目,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捐赠项目由项目委员会主任负责该项目的实施,对项目完成质量和执行成效承担责任。对于捐赠协议指定用途的项目,由协议中指定的部门、学院负责人等担任项目负责人;捐赠协议未指定用途的项目,经理事会确定项目执行单位后,由执行单位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遇特殊情况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必须报基金会备案。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中必须明确捐赠人与受赠人权利义务及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资总额、到账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各学院等自行募集的捐赠项目,捐赠协议必须经基金会审核同意后,交由捐赠人签署。凡未经基金会审核,协议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必须重新签订。各学院对自行募集的捐赠资金拥有优先使用权。
第九条 为规范项目管理,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确定项目执行单位,并与之签订明确权责的捐赠项目执行协议。
第十条 基金会理事长对外签订捐赠协议或由基金会理事长授权委托他人签订。
第十一条 新设立项目,项目执行单位确认捐赠资金到账后,填写《安庆师范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以下简称捐赠登记表),报基金会立项。
第十二条 对于延续性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须持捐赠协议复印件填写“捐赠登记表”后,办理项目延续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单位根据捐赠协议填写捐赠登记表,并编制“项目资金预算表”,经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基金会存档。
第十四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审核登记立项资料后,对项目统一编号进行捐赠登记,并将签字盖章确认的捐赠登记表、协议原件、项目资金预算表转交基金会资金管理部予以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资金管理部下发各项目执行单位《立项通知书》,各学院自行募集项目同时通知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应在立项后,向基金会提交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及项目实施方案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并按时向捐赠人、项目管理部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定期向基金会提供活动材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片、视频等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项目管理部提交书面报告。与捐赠方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需与捐赠方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第十九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书》和实施方案约定的内容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四章 监督与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在每年 1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以年度报告的形式通报基金会。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执行单位每年应向基金会理事会提交一次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 捐赠项目需按照捐赠协议规定的履行时间执行完毕并办理结项手续。捐赠协议对履行时间没有规定的,项目执行单位应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办理结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办理结项手续时,项目执行单位应向基金会递交书面结项报告,并将相关结项资料报送基金会。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收到项目执行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及结项报告后,对于重大项目执行情况上报基金会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捐赠款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不予批准资金使用,执行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
(一)项目使命已完成;
(二)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捐赠协议要求,捐赠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及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登记立项后,需根据捐赠协议编制《项目资金预算表》,并经财务负责人签字,项目所在单位盖章后交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按捐赠协议、捐赠登记表、项目资金预算表、银行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设立项目并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执行单位按照捐赠协议规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申请使用捐赠资金。捐赠资金使用前,项目执行单位须向资金管理部提交用款申请报告,经基金会领导审批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取。
第三十条 项目执行单位用款申请报告需注明资金使用金额及用途,资金用途应与《捐赠登记表》中的项目用途及《项目资金预算表》相关内容相符合。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办理捐赠资金使用手续时必须由财务负责人、项目执行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亲笔签字,不得加盖手签章或其他印章。如财务负责人因出差等原因无法签字,需经财务负责人书面授权本单位其他负责人签字,书面授权书应注明授权时间、授权期限、授权范围,但授权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二条 捐赠资金使用按《安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基金会工作的正常运行,对达到一定金额的单笔捐款,提取一定比例的项目执行费,提取的项目执行费须在捐赠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六章 信息公开、档案和保密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及各项目执行单位应及时进行信息公布。各项目执行单位开展工作的信息,如已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应当同时抄送基金会,并在基金会网站公布。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及各执行单位应尊重捐赠人与受益人的意愿,捐赠人及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会及各执行单位应进行保密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应对新立项项目建立项目档案,并做好各项目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