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安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基金会财务核算制度,促进财务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财务管理制度是基金会的重要制度,是维护基金会日常工作运行和基金会信誉的重要保障。
第二条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规范化、程序化要求,严格执行财务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的规定。对违反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正确运用捐赠资金和物资,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理财增值,支持安庆师范大学教育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机构的正常运转。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接受捐赠的资金、实物,基金增值部分,各种合法收入及受委托代办代管的基金、资产。
第五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章 财务会计核算
第六条 基金会是独立会计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根据业务需求,基金会财务应当聘任专职会计并单独建账。基金会财务接受秘书长直接领导,负责基金会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基金会应每年拟订年度资金的募集、使用、经费收支预算并经理事会审定。
第九条 基金会资金使用、行政费用开支,执行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申报,会计审核,5万元(含)以下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超过5万元须理事长审批。公益项目支出须履行项目执行单位财务审批程序。
对于非限定性基金,用于年度基金使用预算外且金额超过20万元(含)的,须经理事会批准使用。
若符合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和程序的,须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使用。
第十条 基金会资金募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即:募集的资金统一进入基金会开立的银行核算账户,项目捐赠支出与项目相关的行政开支,根据审核后的预算或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会必须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等主要账册,以及各种必要辅助性账簿(包括:捐赠实物账、无账面价值的财产备查账)。各种账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汇总记账凭证或汇总表等登记入账,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财务人员每月按时结账,定期与出纳核对现金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金额,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和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基金会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根据基金会的需要,编制相关报表和报表说明。
第十三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认真做好会计资料的归档工作,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基金会各专项基金由财务统一管理,具体实行分项目核算。
第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务纪律,依法办事,财务印章和支票按规定分别保管,按照印章启用管理规定,实行使用登记制度,各负其责,不允许财务人员个人做主私盖财务专用章和串盖他人名章。财务印章和支票不能一人保管,会计、出纳一人外出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可暂将本人印章或专用章交主管财务的秘书长保管。会计、出纳人员离职或工作调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基金会财务收支运作情况,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章 基金募集与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所有募集基金均开具捐赠票据,1万元(含)以上应与捐助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使用方向,30万元以上视情况可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协议签订后交一份给财务备案。
第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助,应按照捐助额进入银行账户数额入账;接受的外币捐助须建外币账户核算;接受的实物捐助,按照捐赠人提供的发票以及评估价入账。每一项捐助都要设立明细账户核算。
第十九条 基金会基金使用须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以及与捐赠人签订的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指定用途的,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事先征求捐赠人的同意且仍用于公益事业。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所募集的资金由基金会统一收支。
第二十条 基金会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基金使用预算,报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每笔经济业务和资金收支要合规合法,必须严格遵循捐赠款使用公示程序。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媒体和捐助人的查询、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按照本基金会具体要求,做好现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
1.现金由出纳员管理,出纳员为现金责任保管人。
2.遵守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超过库存现金限额部分的现金必须在当天或次日上午送交银行,保证现金安全。
3.募集现金要及时送交银行,不准以收抵支,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挪用募集款项。
4.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现金管理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5.发生现金长短款时,应及时报告会计并查明原因,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6.支付现金时,应当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直接从开户银行中提取支付,不得“坐支”。
7.会计有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核对抽查。
8.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二)现金使用范围:
1.支付基金会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劳务、福利和补贴费等人力支出。
2.支付基金会人员出差的差旅费。
3.结算起点在2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4.经秘书长批准,财务审核的确需支付现金的其他事项。
(三)现金借支报销:
1.工作人员因公需用现金,由秘书处办公室主任填写借款凭单,经秘书长签署意见,按照审批程序审批后方能借款。
2.公事结束后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填写报销凭单,写明金额、用途,本人签名(不得他人代签),附原始合法票据。
3.会计应认真审核所报销原始单据,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票据与报销内容不符或印章模糊不清视为无效发票,自制收据与往来票证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4.现金收付业务完成后,应在现金支出凭单和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
5.会计有责任对已借支现金尚未办理报销手续的经办人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章 银行存款及支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有关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一)基金会根据募集资金需设立银行账户应经财务审核、秘书长签署意见,报理事长批准后开设银行账户。
(二)基金会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应按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各银行账户要求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和账单相符。
(三)基金会会计应对基金会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检查。
(四)基金会购领或签发支票必须遵守以下管理制度:
1.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会计购入支票、签发支票、作废支票逐一登记到支票领用簿上,支票及支票登记簿由出纳员妥善保管。
2.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支票于签发时加盖印章,不得预先在空白支票上签章。支票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妥善保管。
3.会计签发支票须填写出票日期,支票用途,收款单位(可确定时),能确定票面金额的必须填写金额,不能确定票面金额的要填写限额。
4.会计及领取支票的工作人员,因保管不善丢失支票,应立即向银行挂失,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六章 应收款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应收款及预付款项中核算的专项循环资金,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计划或预算循环使用。
(一)为防止坏账损失,应收款及预付款项的发生,须由秘书处办公室主任提出,履行审批程序,监督和管理工作要落实到人员,实行经办人员负责制。
(二)为加强对应收款及预付款项的管理,财务人员应每半年进行账龄分析,大额应收款及预付款项由会计函证。
(三)基金会年末按应收款及预付款项余额,可根据实际预提5‰的坏账准备金。坏账确认的标准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四)不得向个人借款和各种代垫款项。
第七章 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购入:项目需要低值易耗品应纳入项目预算,按预算进行审批和实施。项目以外购置低值易耗品,应由使用人事先申报购置计划,经秘书处办公室主任同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购进。
(一)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使用年限一年以下的,均按低值易耗品核算及管理。
(二)低值易耗品使用,要建立实物负责制度,由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实物,建立实物保管账。明确使用部门及责任人。因使用不当造成低值易耗品丢失、毁损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三)丢失、毁损低值易耗品要由实物负责人填具报告单,秘书处办公室主任审查,经秘书长核实,由理事长审批后,及时注销低值易耗品实物保管账。
(四)每年年底要对低值易耗品进行清点盘查,采用一次性摊销法,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五)无账面价值的低值易耗品应建立备查登记簿进行管理。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固定资产的相关信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一)固定资产要有专人保管并建立实物登记簿。
(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固定资产残值率5%,按月计提折旧。
(四)固定资产购置、清理、报废,需经秘书处办公室主任提出,秘书长审核,由理事长审批。
(五)固定资产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财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接受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
1.基金会日常购入固定资产,事先由秘书处办公室主任提报购置计划,由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审批。
2.固定资产要确定专人保管,并建立实物保管账。登记固定资产实物保管账,注明购入时间、使用部门、使用责任人。
3.每年年底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盘查,作到账实相符。调出、丢失、毁损固定资产,应由实物保管人填具报告单,秘书处办公室主任核实,报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后,及时注销固定资产实物保管账。如果属于保管责任使用不当使固定资产丢失,毁损应由责任人按重置价格赔偿。
4.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九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 规范票据的传递和保管,控制票据的有效使用。
(一)专用收据管理:会计统一申请或购置专用收据,收据必须连号登记。使用专用收据由会计开具,专用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二)专用收据在开具或领用时加盖基金会财务印章,不得预先将所有购入的专用收据都盖好印章。
(三)专用收据使用人和使用部门,必须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专用收据丢失,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四)专用收据在收到捐赠现金或者实物时开具,不得任意转交他人使用。利用专用收据,弄虚作假,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业务接待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募捐接待费是指为募集社会捐赠资金而必须产生的接待费用支出,募捐接待工作应坚持有利募捐、勤俭节约、控制标准、高效透明和照章审批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的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登记审核制度。
(一)业务接待费支出前,应由秘书处办公室主任报告理事长或授权的秘书长同意。
(二)招待往来单位人员,相关接待费用参照《安庆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差旅费管理
第三十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使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差旅费的各项标准,报销程序等,仅适用于基金会人员差旅费报销管理。
(一)差旅费借支:
1.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填写《差旅费借款单》,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差旅费借支手续。
2.差旅费借款单作为财务记账的原始单据,工作人员报销差旅费时,作为报销单据附件。
(二)确定差旅费标准:
工作人员出差参照《安庆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三)差旅费报销的期限:
1.工作人员出差返回后一个月内,必须办理报销手续。
2.前一次出差借支的差旅费尚未办清报销手续的,不准再借支。
第十二章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基金会其他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一)基金会人员工资福利及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公益事业总支出的10%。
(二)学校派驻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由学校承担。
第十三章 审计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审计。
第三十三条 每年聘请具有国家认定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外部审计。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结果向主管部门呈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