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学校办学,规范管理社会各界对学校的各类捐赠,保护捐赠人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团体)自愿无偿将货币、实物、股票、股权或债券等捐赠给学校(含下属单位),用以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的行为。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自愿原则。捐赠必须遵循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三)公益原则。捐赠必须符合公益目的,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转移收入。
(四)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者及社会公布捐赠财物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四条 捐赠分为货币类捐赠和非货币类捐赠、限定用途捐赠和非限定用途捐赠、冠名捐赠和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形式由学校和捐赠者在互相尊重、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确保捐赠者意愿与学校利益的统一。
第五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工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争取办学资源,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捐赠,且能够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捐赠方式
第六条 学校接受的货币类捐赠原则上全部归入安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非货币类捐赠需在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备案登记。
(一)通过银行转账捐赠
户名:安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账号:34050168390800000689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宜秀支行
联行号:105368000097
(二)通过电子支付平台捐赠
1.捐赠者(或者捐赠者委托授权他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搜索并关注“安庆师范大学校友会”,点击页面底部“在线捐赠”,选择捐赠项目,输入捐赠金额后进行在线捐赠。
2.捐赠者登录安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官网(https://xyh.aqnu.edu.cn),使用微信支付、支付宝、云闪付、建行生活等方式扫描首页“在线捐赠”栏目中“安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二维码进行在线捐赠。
(三)通过来校捐赠
捐赠者直接到基金办或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捐赠手续。
第三章 捐赠用途
第七条 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捐赠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附件1):
(一)学生培养类:包括奖学金、助学金、贫困生医疗救助、学生创新创业、学生就业、学生实践、社团建设、校园文化活动等项目。
(二)师资建设类:包括优秀教师奖励、优秀教学和科研成果奖励、优秀人才引进、青年教师发展、国际交流、工会活动等项目。
(三)学科发展类: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发展、实验室建设、学科引智、学术活动、重要学术会议等项目。
(四)科技创新类:包括科学技术研究、产学研合作、校企合作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助推等项目。
(五)建筑景观类:包括校园基础设施建设、文体场馆的修缮和改造、校园景观建设、校园美化绿化等项目。
(六)校友专项类:包括校庆、联谊等庆祝纪念活动,校友论坛、校友活动、校友救助等项目。
(七)实物捐赠类: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字画、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项目。
(八)经学校批准的由二级学院或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的专门用途的捐赠项目。
(九)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八条 学校建立接受社会捐赠工作服务体系,基金办是学校统筹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捐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财务处协同负责捐款服务,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同负责捐物服务,档案馆负责捐赠记录的存档工作,各学院、其他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负责配合捐赠相关服务工作。
第九条 社会各界对安庆师范大学及校内单位的捐赠,由基金办或受赠单位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书(附件2、3)和捐赠登记表(附件4、5),办理捐赠手续。其中,非限定用途捐赠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经捐赠者同意,可以免签捐赠协议,但应做好捐赠登记。
第十条 社会捐赠的资金由基金会单独立项,设立社会捐赠专项基金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捐赠的实物由受赠单位或基金办接收、使用和管理,须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办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入库,并报财务处资产入账,建立完整的捐赠资产档案。由基金办统一接收的捐赠实物,后期可在划分至使用单位时进行资产调拨。
第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书》和《捐赠登记表》等,按币种、金额开具公益事业捐赠财政票据。非货币类捐赠按捐赠品价值认定金额开具票据,并备注捐赠品名称及数量等信息。
非货币类捐赠的价值认定由受赠单位牵头,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基金办等部门共同进行价值评估确认。其中,实物可依据捐赠方提供的购买发票、现行市场该物品价格或委托第三方评估价值报告等;股票、股权或债券可依据转让日当天收盘价值来确认。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赠财物的使用须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确保“专款(物)专用”,捐赠者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或捐建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限定用途捐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捐赠人约定具体使用用途或约定具体使用单位的捐赠资金,由使用单位向基金会提出申请,按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使用。基金办、财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监督此类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向捐赠人通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非限定用途捐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捐赠人既未约定使用用途,也未约定使用单位的捐赠资金,由基金会根据需要用于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十六条 对无法落实或确需调整的限定用途捐赠资金,由使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基金会批准,并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再调整使用。
第十七条 基金办负责将社会捐赠情况在基金会网站予以公布,并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五章 捐赠致谢
第十八条 凡捐赠者,学校将以下列方式予以致谢:
(一)制作社会捐赠登记册,收录捐赠者姓名、单位名称、捐赠项目及数额等信息,存入学校档案馆永久保存留念。
(二)根据捐赠者意愿,将捐赠者姓名、单位名称、捐赠项目及数额在基金会网站予以公布。
(三)根据捐赠者意愿,对于数额、规模较大的大宗捐赠,举行专门的受捐仪式,并通过社会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四)根据捐赠者意愿,视一次性货币捐赠(或等价非货币类捐赠,下同)的额度情况,为其颁授奖证或项目冠名:
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者,授予“安庆师范大学捐赠荣誉证书”;
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者,可以设立学生培养、师资建设、学科发展、科技创新、校友活动等项目,获得捐赠项目的冠名权,授予“安庆师范大学捐赠荣誉证书”;
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者,可以认捐(捐建)学校实验室、阅览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等,获得该场所的冠名权,并授予“安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贡献奖”;
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者,可以认捐(捐建)校内景点、道路、中心(场、馆)等,获得该场地的冠名权,并授予“安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杰出贡献奖”;
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者,可以认捐(捐建)教学楼、实验楼、综合性大楼、体育馆等,获得该建筑物的冠名权,并授予“安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杰出贡献奖”。
(五)对于提供捐赠的个人或者单位、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开展合作、共建等。
(六)学校与捐赠者平等协商的其他致谢方式。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学校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捐赠时,擅自向捐赠方作出不实承诺并影响学校声誉或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或个人不按捐赠协议使用受赠财物的,学校将责成其纠正直至收回该财物的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在接受捐赠及其使用、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规定,隐瞒、截留、私吞学校受赠资产的,或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