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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接受社会捐赠冠名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12-25 】

第一章

第一为规范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冠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本办法所称捐赠冠名是指学校以各种形式接受的社会捐赠,并需要以捐赠人指定的名称对奖助金、活动赛事、建筑景观和研究机构等项目进行冠名的情形。

捐赠人是指自愿无偿向学校捐赠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团体),且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奖助金包括学校各类奖(助)学金、奖(资)教金,以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基金等。

活动赛事包括学校各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学科竞赛、科技活动、文体活动、校友活动等。

建筑景观包括各类校舍建筑、功能教室,以及广场、道路、园林、桥梁、树木、绿地、水系等。

研究机构包括研究所、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

三条 捐赠冠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从严从实;

(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三)坚持服务于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四)坚持学校管理主体责任。

四条 学校鼓励社会无偿捐赠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倡导以颁发证书等方式以资纪念,从严控制捐赠冠名。

冠名管理

五条 捐赠冠名实行分类管理:奖助金、活动赛事和研究机构可以捐赠冠名;建筑景观应严格控制捐赠冠名。捐赠冠名必须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冠名条件和期限。

六条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是学校统筹捐赠冠名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捐赠冠名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负责协同配合捐赠冠名工作。

七条 受赠单位负责具体对接、推进、实施捐赠冠名工作。

第八条 捐赠项目的冠名一般由“安庆师范大学(或安庆师范大学XXX学院)+捐赠者个人或团体名+捐赠项目类别”三个部分组成。

九条 捐赠冠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简体汉字;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十条 学校各受赠单位未经许可,不得以学校名义接受捐赠冠名。

十一条 学校接受境外的组织或个人捐赠需冠名的,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捐赠人在捐赠冠名协议中应承诺遵守本办法。捐赠人的冠名捐赠属于捐赠行为而不属于投资行为,捐赠人只享有公益名誉,不因此享有经济利益。

冠名期限

第十奖助金项目的捐赠冠名,捐赠金额原则上应满足总额高于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具体可分为:(1)一次性捐赠金额高于80万元,可冠名设立留本型奖(助)学金;一次性捐赠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不到80万元,或连续捐赠3年且年捐赠额高于20万元,可冠名设立本金支出型奖(助)学金。(2)一次性捐赠金额高于100万元,可冠名设立留本型奖(资)教金;一次性捐赠金额达到60万元以上不到100万元,可冠名设立本金支出型奖(资)教金。(3)一次性捐赠金额高于200万元,可冠名设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基金。

第十活动赛事项目的捐赠冠名,捐赠金额原则上应满足总额高于5万元,须在活动赛事开展前全额到账。

第十建筑景观项目的捐赠冠名,依据建筑景观的位置、空间大小和文化含义等要素,大致可分为:(1)一次性捐赠金额高于500万元,可取得对校舍建筑物(如教学楼、实验楼、综合性大楼等)的整体冠名权;(2)一次性捐赠金额高于100万元,可取得对校园景观(如广场、道路、桥梁、绿地、水系等)的冠名权;(3)一次性捐赠金额高于50万元,可取得对功能教室(如实验室、阅览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等)的冠名权。

第十研究机构项目的捐赠冠名,捐赠金额原则上应满足总额高于20万元。

第十七条 捐赠冠名应在协议中约定冠名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奖助金项目、活动赛事项目和研究机构项目的冠名期限与该项目执行或存续时间一致。建筑景观项目的冠名期限由受赠单位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基金办等部门,根据捐赠金额占冠名对象建造、修缮总成本的比例测算,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请学校决定。冠名有效期满,学校将自动收回冠名权。

冠名程序

第十八条 捐赠冠名应履行基本情况调查、拟订方案和协议、论证研究、审核审批、签订协议以及冠名实施等程序。

十九条 受赠单位须充分调查捐赠人社会声誉、捐赠资金来源,并对捐赠冠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冠名条件的,制定具体冠名方案,明确捐赠金额及冠名对象、名称、期限、解除条款等内容,拟订捐赠冠名协议,由受赠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后,按相应流程申报审批。

二十条 活动赛事项目的冠名由受赠单位负责人审核,奖助金项目和研究机构项目的冠名分别由基金办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建筑景观项目的冠名由受赠单位将冠名方案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组织校内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冠名方案进行论证研究,由基金办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类捐赠冠名若符合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和程序的,须报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捐赠冠名审批通过后,受赠单位须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冠名协议,并负责冠名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捐赠冠名需使用标示地名意义、指位功能、记载捐赠事宜的牌、碑、桩、匾时,其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定制、安装及后期管理与维护。

十五条 经审核未通过的冠名申请,由受赠单位负责向捐赠者说明原因或指导其修改捐赠方案。

第二十六条 受赠单位须将接受社会捐赠冠名审批表(附件1、2)、签字盖章的协议文本原件、基本情况调查材料等交基金办备案登记。

沿用解除

第二十七条 冠名期满不可延期,需沿用原冠名名称的,须按照届时执行的冠名办法重新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因学校发展需要将已冠名的建筑物拆除,且冠名期未满时,受赠单位应与捐赠人进行沟通,经双方协商形成书面解决方案,按照建筑景观冠名审批程序要求报批。

第二十九条 捐赠人或者冠名名称在冠名期限内因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等原因,出现社会不良影响的,或者捐赠人未按捐赠冠名协议履行义务的,受赠单位应及时向基金办通报情况,并书面通知捐赠人解除其冠名,避免给学校造成声誉损失。捐赠人因此被取消冠名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学校不予任何补偿。

三十条 冠名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其他异常情形,导致冠名不能继续的,受赠单位应与捐赠人进行沟通,经双方协商形成书面解除协议,解除审批流程按照冠名审批流程逐级进行。

监督管理

三十一条 捐赠冠名项目应建立管理台账,动态跟踪管理。已完结的捐赠冠名项目资料,由受赠单位按年度整理归档并移交至档案馆。

第三十二条 捐赠冠名行为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接受学校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的监督检查。对捐赠冠名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办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协调落实。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本办法印发前的捐赠冠名,应按照尊重历史和事实的原则,参照本办法妥善处理。

第三十本办法由基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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