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教育发展基金会 > 规章制度 > 正文

安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24-12-26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为规范安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基金会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金或基金会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从事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某一公益活动基金。

专项基金开展公益活动,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相关规定,始终坚持和体现公益性、公信力原则。

第四条 专项基金是基金会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基金会对于下设专项基金开展的所有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任何涉及基金会名称和品牌的对外宣传或业务活动都必须得到基金会允许。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专项基金应当严格规范名称,名称应由“安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字号名+“专项基金”组合而成。字号名由基金会与捐赠方、发起方共同商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民族宗教习惯。

专项基金的设立程序: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资金设立的专项基金,由捐赠方与基金会协商后签订捐赠协议(见附件1),并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二)安庆师范大学校内各单位可根据需要,作为发起方在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填写《安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立项申报书》(见附件2)。经基金会秘书处组织专家组或部门联席论证评审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设立,并报理事会备案。

(三)基金会利用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项基金,需经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

以专项基金名义募集的善款和收支应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进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专项基金应当在基金会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并依照协议约定,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依照本办法专款专用。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

管委会由主任、成员、秘书组成,一般3-5人。主任一般由设立方负责人或由其指派1人担任。

第十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联络和筹措基金事项;

(二)制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和使用计划;

(三)拟定慈善项目和资助金额;

(四)实施慈善项目;

(五)审核专项基金年度收支情况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六)讨论决定资助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会议应确定专人记录,会议材料应及时归档。

第十专项基金实行项目负责制。管委会讨论决定专项基金公益慈善项目及项目负责人,并报基金会备案;项目负责人具体实施项目和材料整理、归档工作,承担直接责任;管委会负责审核及监督专项基金的具体实施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管委会应当按照专项基金设立目的,设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的公益慈善项目,积极开展筹资活动。

(一)学生培养类: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国际交流奖学金及支持社会实践和文体、创新创业、学科竞赛、实习训练、重症医疗救助等项目。

(二)教师发展类:包括奖教金、助教金及支持科学研究、国际交流、职工(含退休职工)重症医疗救助等项目。

(三)学校发展类:由学校自主决定募集资金发展方向,支持安庆师范大学建设和发展设立的项目。

(四)院系发展类:根据院系发展需要,支持院系在学科建设、专业发展、人才引育等设立的项目。

(五)基本建设类:包括已建、在建和拟建的教学科研楼宇等建筑物(含图书馆、体育馆、会议厅、教室、局部楼层等)、道路桥梁、绿化景点等项目。

(六)校友专项类:包括校庆、联谊等庆祝纪念活动,校友论坛、校友活动、校友救助等项目。

(七)其他公益类:旨在提高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升学校综合办学实力,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十专项基金的使用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符合捐赠方意愿;

(三)符合管委会的决定。

第十专项基金应分项目设置专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避免与其他款项混淆。

第十专项基金的管理费用比例:

(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设立的专项基金,其管理费以捐赠协议约定为准;未约定的,基金会可在该专项基金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总额的10%以内列支管理费。

(二)专项基金以奖助学金形式的资助支出,一般不列支管理费。特殊情况须单独约定。

十八慈善活动支出是指专项基金基于慈善宗旨,在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资金时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资助给受益人的资金;

(二)为开展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十九管理费是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基金会为保证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基金会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二)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 管委会应每半年向捐赠方报告所管专项基金情况,包括资金使用、基金余额等,并同时报基金会秘书处;每年底将公益慈善项目执行材料报基金会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 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及时公开专项基金的相关信息,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或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督。

第二十 基金会在接受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时,专项基金应按照第三方审计机构相关要求接受延伸审计。同时专项基金设立单位应当协助基金会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促进工作规范化。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 基金会按照相关法规和本办法对专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

第二十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应当对该专项基金予以终止:

(一)所支持的公益慈善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并且没有计划继续运营;

(二)存续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或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二十专项基金终止的,基金会应处理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资产,保护专项基金捐赠方和受助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股权、物资或提供无偿服务等设立的专项基金,另文规定。

第二十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