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对品学兼优学生的激励和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奖助学金(以下简称“奖助学金”)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类基金项目出资,用于奖励品学兼优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与捐赠方协商奖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与评审条件等,并需在双方捐赠协议或其附件中加以明确。
第四条 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五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捐赠协议或其附件的规定,确定奖助学金的资助人数和金额,并提出资助人员范围及分配相关学院名额等。
第六条 申请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所申请资助基金项目捐赠协议或其附件中提出的其他参评要求。
第七条 申请者需符合以下相应类别的评审条件:
(一)奖学金类:本专科(含专升本)学生的上一学年度智育成绩和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均应在本班级前列(若一年级新生入学成绩应在本班级前列);硕士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综合得分应在本硕士点前列。(具体可参见《安庆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修订)》(校政字〔2023〕67号)、《安庆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校政字〔2019〕18号)等文件。若学校上述文件修订,本条款按新修订文件执行。)
(二)助学金类:原则上,本学年度应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三)奖助学金类:综合上述(一)(二)条款的条件。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依据捐赠协议或其附件规定的资助人员范围,大致可分为校级评审和院级评审的奖助学金项目。校级评审是指资助对象涉及到校内多个学院的奖助学金项目评审,院级评审是指资助对象仅涉及单个学院的奖助学金项目评审。
第九条 校级奖助学金评审的程序:
(一)教育发展基金会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接,做好委托奖助学金评审有关事项的信息沟通。
(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全校或定向院系发布相关奖助学金评审通知,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应及时递交申请表(见附件),经班级辅导员审查后报所在学院学工委。
(三)各所在学院学工委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结合评审条件和要求严格进行限额评议,评议结果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在本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限期内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捐赠协议或其附件规定,按照评审条件对各学院推荐名单进行集体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限额限期内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提交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确认。
第十条 院级奖助学金评审的程序:
(一)教育发展基金会与拟资助对象所在学院对接,做好委托奖助学金评审有关事项的信息沟通。
(二)拟资助对象所在学院向全院或定向专业等发布相关奖助学金评审通知,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应及时递交申请表(见附件),经班级辅导员审查后报所在学院学工委。
(三)所在学院学工委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结合评审条件和要求严格进行限额评审。
(四)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对评审结果进行集体研究,会议通过的评审结果在本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学院在限额限期内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提交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奖助学金评审后,需向教育发展基金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奖助学金评审通知;
(二)奖助学金申请表;
(三)奖助学金评审会议记录材料;
(四)奖助学金评审结果公示材料;
(五)奖助学金受奖助学生发放表;
(六)奖助学金评审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将奖助资金一次性发放给审核通过的奖助学生。
第四章 评审要求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提出申诉,学院或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研究并予以答复。若为校级奖助学金评审项目,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凡在评审中弄虚作假者除取消其评审资格外,由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事会、捐赠人和社会大众的监督。
第五章 证书发放及资助育人
第十六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或委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学院制作奖学金证书,并组织证书颁发仪式。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加强受奖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要培养受奖助学生的知恩感恩和回报社会的精神,激励其努力学习、树立自强自立精神,鼓励受奖助学生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