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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2024-12-26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安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等公益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所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需主动公开:

(一)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基金会联系方式;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五)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六)基金会已完成的捐赠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新闻。

第六条 基金会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

(三)属于个人隐私;

(四)知识产权;

(五)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等;

(六)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其中,第(二)(三)(四)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应公布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种类、概况、负责人情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

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章 信息发布途径及时限

建立完善官方网站,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十条 在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本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十 每年3月31日前向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 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一)法律规章有明确的信息报送和公布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公开信息;

(二)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且法律规章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基金会当在该信息形成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对于信息公开的查询和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将申请转到相关部门,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四)基金会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 基金会秘书长负责组织领导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 基金会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工作岗位不同,信息披露和保密的责任不同;责任不同,获得信息的权限不同。

(一)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对基金会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披露工作;定期监测已经披露的信息,必要时向各部门及基金会秘书长提出信息披露的意见和建议;

(二)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基金会所披露信息的存档管理;

(三)各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四)各部门主管负责管理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提出信息披露建议,需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才可披露。

第十 接受并答复捐赠人查询。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十七 基金会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十八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十九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