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教育发展基金会 > 规章制度 > 正文

安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 发布日期:2024-12-26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会队伍建设,维护基金会与工作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进基金会各项工作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全部工作人员来源可分为两类,一是由安庆师范大学派任,二是由基金会向社会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由安庆师范大学派任到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参照安庆师范大学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基金会向社会招聘人员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人事管理,并报理事会通过。

第二章 聘 用

第五条 基金会实行岗位聘任制。聘任原则: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竞争上岗,聘约管理,定期考核,优胜劣汰。

第六条 所有新招聘工作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由新招聘工作人员所在部门做出直接评价,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基金会按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劳动合同

(一)合同的签订

合同制聘用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 年。工作人员从正式上岗之日起,依法享受工资及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二)合同的解除

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则合同提前终止。合同履行期间,双方都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提请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给对方应有的补偿和赔偿。

(三)合同终止和续订

劳动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合同终止须按时办理终止手续。

若双方均有续订合同的意愿,劳动合同可以续订。

第八条 基金会为工作人员建立工作档案,包括劳动合同、年度考核表、奖惩记录等。

第三章 考勤及请假

第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考勤及请假参照安庆师范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及安庆师范大学规定的休假。

第四章 薪 酬

第十一条 安庆师范大学派任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由安庆师范大学支付,基金会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等由基金会根据与其签订的合同所标明的薪酬实施发放。

第十二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由基金会负责承担单位应缴的部分并代扣员工个人应缴部分。

第十三条 基金会负责工作人员的出差费、误餐补助、电话补贴、交通补贴及办公费等。

第五章 培 训

第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战略目标和需求制定员工年度培训规划,组织定期与不定期的岗位培训及其他技能的培训。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基金会和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十六条 基金会鼓励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不断进行业务深造,积极自我学习或参加外部组织的各种培训,基金会在时间和资金上给予适当的支持,并考察培训效果。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内容分为工作成绩、工作态度、能力及适应性三部分,通过自我评价、同事互评和部门负责人评价,并结合员工考勤记录等评估方式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为聘任、工资调整、奖惩、评优和个人培训发展提供依据。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奖励

基金会对在本职岗位上做出贡献,模范地遵循和宣传基金会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推进基金会建设,维护基金会利益、声誉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惩戒

对于违反基金会管理规章制度,损害基金会和安庆师范大学形象、声誉,给基金会利益和管理秩序带来不良后果的人员予以相应的惩戒,造成经济损失者将追以赔偿、处罚。

员工惩戒分为下列四种:口头警告;通报批评;降薪、降职;解除劳动关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