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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24-12-26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杜绝违法用章行为,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推动印章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与捐赠方签署的捐赠协议及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银行业务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

第四条 为了安全使用各类印章,基金会印章实行分开管理方式。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基金会理事长负责管理和使用;基金会公章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秘书处资金管理部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基金会印章应经基金会负责人许可后指定专人保管,不得转交他人保管、使用。基金会印章不得外借。

第六条 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按时检查印章存放柜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时,必须办理印章移交手续。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制度用章。严防遗失、盗盖事件发生。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基金会名义发出的公文(含附件),需凭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发批准的文件原稿用印;

(二)与捐赠方签署的合同,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约代表在合同上签名后用印;

(三)基金会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含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及其他成文文本,需经审批同意后用印;

(四)捐赠方要求开具的捐赠发票,需项目管理部审查捐赠协议和资金管理部确认资金到账无误后用印;

(五)基金会日常经费报账单,需基金会秘书长审查报销单及相应票据无误后用印;

(六)银行各项业务,由资金管理部按照银行有关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条 印章使用注意事项:

(一)印章保管人应明确所保管印章的用途及使用权限,在盖章前要了解文本内容,根据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意见用印;

(二)使用印章审批手续不齐全的,不得加盖印章;

(三)使用印章时,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四)超过2页以上(含)的文本,需加盖骑缝章;

(五)不得在空白页上加盖印章。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流程

第十 印章使用的一般流程:

(一)用印申请人填写基金会用印审批单(见附件1),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到基金会申请用印;

(二)用印申请人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见附件2),包括用印类型、用印时间、用印事由、经办人等内容;

(三)基金会的章程、合同、协议,所有涉及基金会财产产权、财产抵押、担保、贷款、借款的合同和协议,以及经济担保的法人代表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等重要事项,须经理事长或其授权审批同意才可用印;

(四)如主管领导出差等原因,无法审批而又急需用印时,须由经办人当场通过电话向主管领导报告用印内容,征得同意后才可用印。同时,印章管理人员应将授权具体时间、内容备注于用印登记表上,并由经办双方签字;

(五)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需要携带印章外出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征得主管领导签批同意,并在用印登记表上注明“携带印章外出公务”字样;

(六)印章管理人员需每年将用印审批单、印章使用登记表和用印留存的文件资料整理后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