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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24-12-26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安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档案是指本会原始档案和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所涉及内容已处理完毕或暂告一段落的,并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需集中保管的各种载体信息。

第二章 档案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1.需要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以及普发的、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2.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颁发或出具的各种有效证件及凭证;

3.领导视察、检查本会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材料;

4.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通知等所召开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

5.基金会的请示与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

6.召开理事会等会议材料,以及各种声像材料;

7.基金会成立、合并、更名、章程、制度、变更及备案等资料;

8.基金会签发的各种正式文件(会议纪要、决议等)、用印登记表、年度计划、总结、报告等;

9.基金会年检、评估、考核、评优材料;

10.基金会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等;

11.基金会的大事记,反映本会重要活动事件的简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和展览影像等文件材料;

12.基金会历届理事会名册、工作人员及志愿者名册;

13.基金会与有关单位、团体、企事业单位来往的协议书、重要文件;

14.基金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有关文件材料、项目档案;

15.捐赠者名册、慈善榜等;

16.基金会工作人员聘用、待遇、考核、辞退、奖惩等文件材料;

17.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三章 档案保管与利用

基金会档案由内设各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其中财务会计档案由资金管理部保管,其他档案均由秘书办公室保管。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将归档的文件材料按规定分类、整理、装订、编目、保存,并编制索引。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基金会档案可存放学校档案馆或基金会档案室。

查借阅档案要办理相关手续,借阅档案应及时归还。

第四章 附 则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