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已经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已经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公布。
第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特别说明:安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目前正在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待财政、民政、税务部门联合确认通过后,捐赠企业或个人才可以依法享受纳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