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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安庆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庆师范大学校友会”,英译名称为: Alumni Association of Anqing Normal University(缩写AAOAQNU)。

第二条 本会为安庆师范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教育、科学技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加强校友之间以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加强团结,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扩大母校在社会上的影响。

(三)发扬母校的光荣传统和优良学风,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会址设在安徽省安庆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和服务安庆师范大学校友,促进校友组织建设,指导和推动校友活动的开展;

(二)搭建校友信息交流平台,为广大校友提供信息咨询,为校友的个人成长和事业发展提供支持;

(三)凝聚校友资源,促进母校与地方以及校友之间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的交流与合作;

(四)加强校友文化建设,经批准编辑出版有关校友刊物、资料等,管理和维护本会网站及新媒体平台;

(五)为校友回馈母校提供支持与服务;

(六)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人为安庆师范大学校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安庆师范大学校友:

1.凡曾在安庆师范大学各个历史办学时期学习过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外国留学生,包括函授、夜大及各类进修班、培训班获得证书的学员等;

2.曾在安庆师范大学各个历史办学时期任教、任职过的人员;

3.安庆师范大学各个历史办学时期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4.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5.凡虽非安庆师范大学校友,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安庆师范大学关系密切,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或校友会的工作做出过较大贡献的人士,若本人自愿履行校友义务,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安庆师范大学名誉校友称谓,享受校友的一切权利。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与本会联系并登记;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十一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优先参加母校举办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七)有优先享受本会发行的各种刊物和有关资料的权利。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本会与母校的工作,支持和参加本会与母校组织的有关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协助本会筹集校友基金。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职务理事,如部门负责人有所调整,则理事亦随之相应调整。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一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主持或不能尽职时,由副会长主持),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发起召开。如遇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本会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大文件。

三十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三十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两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收取会员会费。

四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安徽省民政厅和安徽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安徽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安徽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五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安徽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 本会经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省教育厅和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五十 本章程经2023 年12 月2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五十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